其他移民

  • 港澳人士
  • 外國人士
  • 大陸地區人民

港澳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身份要求:
  • 香港居民: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 澳門居民: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居住要求:
    獲得居留證後,須滿足下列兩項的其中一項
  • 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
  • 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隨同移居台灣家庭成員: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為港澳永久居民)

外國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 居住要求:
  • 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 隨同移居台灣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大陸地區人民 移民台灣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申請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 來臺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 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年齡在二十歲以下者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 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